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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资料认定电子邮件截屏是否能成为加班依据呢?
案例
一家互联网大数据公司由于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要求员工每周都要用电子邮件上报当周工作进度及下周工作计划。
最近,公司的一名员工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自己在休息日存在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提供了发送时间在休息日的几份电子邮件的截屏,以证明自己的加班主张。
那么,员工能否单以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在休息日为由,要求获得加班费?
解答
劳动者获得加班费以存在加班事实为前提,而要证明加班事实,就要劳动者证明自己在非工作时间存在工作行为。
本案中,这名员工提供的在休息日发送的电子邮件仅能够证明电子邮件发送时间,即该员工完成发送邮件的时间是在休息日,并不能当然推论出该员工在休息日存在工作行为。况且,电子邮件作为数据电文证据,存在易更改、可篡改的特点,根据电子邮件网站的功能,即使邮件成文时间在工作日,也可以将发送时间设置在休息日。
因此,在没有进行公证或其他有效证据辅助的情况下,仅凭员工自行制作的邮件截屏,不能说明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为邮件形成的真实时间。因此,这名员工的加班费诉求还需要他补充其他证据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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