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培育和激发首都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市场主体活动,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回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含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的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可资源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二、为进一步审核“证照分离”改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范围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至北京市全域范围,具体办理项为:
(一)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
(二)变更(或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
事项名称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管理要求可进行动态化调整。
三、办理流程:
1.编制,公示告知出承诺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照统一格式文本编制相应事项告知承诺书,优化办事服务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并将告知承诺书对外公示,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办事大厅索取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承诺,申请人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确认知晓告知承诺书载明的全部内容,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应交材料符合要求,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3.告知承诺书的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签订的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盖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章后生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4.受理和决定:审批部门对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齐补正相关材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对于网上申请告知承诺的,自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制证送达,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北京市影视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范围: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昌平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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